乌鲁木齐鸿安润诚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喀什祥平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执恢159号 申请执行人:********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喀什祥平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疏勒县。 法定代表人:***,喀什祥平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9年06月21日出生,喀什祥平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高新区。 申请执行人********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喀什祥平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0103民初41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喀什祥平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200000元,执行费2900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喀什祥平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喀什祥平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〇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余     齐     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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