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新4202执642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金利华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乌苏市乌伊路兰天巷3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乌苏市汇通油脂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乌苏市甘河子镇以北10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乌苏市汇通油脂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联系电话: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金利华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乌苏市汇通油脂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乌苏市汇通油脂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土地、厂房、设备。所得拍卖款9079300元,按分配比例支付申请执行人新疆金利华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9793.9元,剩余案款及延期履行金申请执行人新疆金利华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乌苏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乌民一初字第21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侯永江
审判员马合沙提
审判员努力古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马红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