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民终31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新疆鑫泰万源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住乌鲁木齐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德邦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179号QQ公寓1号楼11层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思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金利华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乌苏乌伊路兰天巷03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德邦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疆金利华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3民初2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9月4日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3民初285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492元,减半收取1,246元,由***负担,余款1,246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仝淑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权
书记员*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