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新2801执1479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启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仁和特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新疆仁和特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新疆启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依据为(2020)新2801民初18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为810000.00元,执行费105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2801执14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杰
审 判 员 杨新宇
审 判 员 胡建杰
书 记 员 魏嘉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