兖州东方机电有限公司

兖州东方机电有限公司、保定华顺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83执保2013号
申请人:兖州东方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矿建西路4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14070214U。
法定代表人:王洪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保定华顺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南大园乡南大园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6MA094UQH3U。
法定代表人:尹艳涛,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尹艳涛,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
申请人兖州东方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20)鲁0883财保60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保定华顺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尹艳涛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孔庆民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朱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