兖州东方机电有限公司

兖州东方机电有限公司、沈阳哈工大特种机器人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83执保187号
申请人:兖州东方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矿建西路4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14070214U。
法定代表人:王洪建,董事长。
被申请人:沈阳哈工大特种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
省沈阳市浑南区智慧二街400-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112MAOP4CRD2C。
法定代表人:林青海,经理。
申请人兖州东方机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阳哈工大特种机器人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2)鲁0883民初288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并移送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沈阳哈工大特种机器人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作出(2022)鲁0883民初288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孔庆民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朱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