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饰正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与中饰正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92执360号
申请执行人:本院涉外庭移送
被执行人:中饰正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三村8号7-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331521572E。
负责人:郭林泉,该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饰正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99号洪城广场富城阁12层B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05588908L。
法定代表人:毛经暴,该公司董事长。
重庆民源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饰正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饰正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渝0192民初17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涉外庭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执行,移送执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396元。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中饰正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饰正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1.被执行人中饰正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饰正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2.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中饰正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饰正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和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中饰正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饰正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2022年4月6日,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2年4月6日,中饰正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饰正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尚欠本院案件受理费2396元。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渝0192执36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建磊
审判员  姚 洪
审判员  周绪鹏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陶文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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