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饰正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龙源世纪商贸有限公司、青岛壁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3民初10522号之一
原告:青岛龙源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
法定代表人:翟冬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旭光,山东正洋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齐昀,山东正洋律师事务所。
被告:青岛壁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
法定代表人:徐欣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饰正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毛经暴,总经理。
原告青岛龙源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商贸)与被告青岛壁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壁豪装饰)、被告中饰正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饰装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诉讼过程中,龙源商贸将诉讼请求金额变更为9000元。2021年11月29日,龙源商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壁豪装饰、中饰装饰的起诉。
本院认为,龙源商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龙源世纪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由青岛龙源世纪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陶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