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饰正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铝业有限公司、中饰正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23民初5270号
原告:河南**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产业集聚区东区詹店镇工业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李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亮,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盛炎,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饰正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99号洪城广场富城阁12层B01号。
法定代表人:毛经暴。
被告:中饰正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康宁街康宁大厦(山西国际商务中心)A座2406室。
负责人:薛晓云。
原告河南**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饰正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饰正力装饰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河南**铝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铝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61元减半收取计3480.5元,由河南**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明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