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饰正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105民初599号之二
原告:***,男,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志超,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罡世,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秀娟,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天宇信力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世纪六路凯元写字楼17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健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钢,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名岳,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饰正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99号洪城广场富城阁12层B01号。
法定代表人:毛经暴,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天宇信力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饰正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月14日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2020)内0105民初599号民事裁定。被告中饰正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作出(2020)内0105民初599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被告中饰正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2020)内01民辖终89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原告***于2021年10月10日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于2021年10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退还原告8750元,由原告负担50元。保全费30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鉴定费10,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冯一凡
人民陪审员  赵瑞芳
人民陪审员  张爱珍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闫燕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