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饰正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饰正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品立方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湖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9民初1192号
原告:中饰正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99号洪城广场富城阁12层B01号。
法定代表人:毛经暴,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耀超,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青青,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品立方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08号兴业银行大厦3层1室。
法定代表人:韩文亮,系公司法人。
原告中饰正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品立方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湖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中饰正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饰正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饰正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中饰正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艳
人民陪审员 郭 山
人民陪审员 刘小桃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姚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