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视觉丽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大胜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视觉丽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7民初863号

原告:深圳市大胜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刘大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秀敏,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阳,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视觉丽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曹强。

原告深圳市大胜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视觉丽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刘大胜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秀敏、甘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37004.8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40440.58元(应以337004.8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自2020年5月1日起计息至货款还清之日止)。小计377445.3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8872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取证费等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396317.38元。

被告未出庭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3日,甲方(被告深圳市视觉丽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与乙方(原告深圳市大胜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雅万高铁围挡广告布合同书》,合同第二条约定,工程承包方式及工期:1、本工程为包工、包料、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工期、包质量;2、合同期为2018年9月17日至2019年1月16日。合同第四条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方式:1、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在收到甲方预付款当天起35个工作日交付第一批3万平方米;2、第二批交货时间为2018年11月28日。第二批货物不少于4万平方米,甲乙方每提取第二批货必须支付上一批货款80%,以此类推。最后一批验收完成后三个月内,连同以前的各批尾数付至合额的95%。2019年11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还款协议》,内容为收款人(原告)与还款人(被告)于2018年9月3日签订了《雅万高铁围挡广告布合同书》,还款人向收款人定作一批喷绘材料,定作产品为货款总金额804809.6元,因此批货物所产生的搬运的车费及人工费34600元,总金额839409.6元,收款人于2018年9月27日按时交付完所有货物(根据合同约定,部分货物还款人暂存于收款人仓库,本协议简称此批货物),但截止本还款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还款人仅支付了合同约定的定金人民币10万元,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在90日内付清余款,故还款人目前尚拖欠收款人货款金额为人民币709809.6元及附加费用共计739409.6元。合同另外约定如下:1、此批货物还款人以五折价格出售给收款人,货物五折之后的金额为人民币402404.8元;2、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还款人尚拖欠的货款总额减去第一项货款后,仍拖欠收款人货款金额为人民币337004.8元。双方约定还款计划为针对拖欠货款金额337004.8元,还款人承诺2020年2月前分四批偿还给收款人,还款人应严格履行前述约定,并承诺如果2020年5月1日前仍有拖欠货款,收款人从2020年5月1日起计收利息,以拖欠货款金额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算利息。双方还约定,诉讼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取证费等费用,由还款人及保证人承担。原告主张,被告目前仍欠货款337004.8元。原告因本案支付了律师费17872元、担保费700元,保全费2501.59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合同书、还款协议、生产单、微信聊天记录、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代理合同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有原告提交的合同书、还款协议、生产单等证据证实,另有原告陈述予以佐证,足以认定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37004.8元。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原告主张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5%的标准,自2020年5月1日起计算至货款还清之日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律师费17872元、担保费700元,原告提交了相关合同、支付凭证可以证明该部分费用的发生,律师费作为违约方应承担的费用,协议有明确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的律师费包含律师代理案件所支出的加油费以及取证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因案涉合同是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且在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视觉丽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大胜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337004.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337004.8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从2020年5月1日计算至被告付清货款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视觉丽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大胜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7872元;

三、被告深圳市视觉丽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大胜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人民币700元;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大胜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诉讼。

如果被告深圳市视觉丽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22元、保全费2501.59元,合计6123.5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视觉丽工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翔

二〇二一年三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陈 瑜

速录员 崔佳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