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6民初26024号
原告广东百業時代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
负责人周秀凤。
委托代理人张秋新,广东百業時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视觉丽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应人石社区。
法定代表人曹强。
原告诉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拖欠其律师费,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4250元(以人民币30000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五,自2021年4月11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的违约金为:以人民币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自2021年4月1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同时明确第3项诉讼请求仅产生案件受理费。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视觉丽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百業時代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0元及违约金(以人民币3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12日起按年利率10%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3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魏泽琼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嘉琪
书记员 魏佳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