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视觉丽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方交通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视觉丽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978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方交通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深圳市视觉丽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方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视觉丽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6民初236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支付80000元;受理费900元由被执行人支付至申请执行人。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网络银行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询。 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以《查证结果、查封期限通知书》的形式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以下财产采取了控制措施:一、冻结了被执行人深圳市视觉丽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账户、华夏银行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3年9月22日止);二、查封了被执行人人深圳市视觉丽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粤B0××**的车辆(查封期限至2024年6月23日止),但因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进行处置;三、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深圳市视觉丽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码为BN××××的号车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上述财产控制期限届满三十日前,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本院提出延长期限的书面申请;逾期提出的,导致上述财产被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将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连 天 审判员 *** 审判员 周 敏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