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视觉丽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852号
原告深圳市视觉丽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蛇口悠然居A座14A。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大众丰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海逸雅居6楼1单元3A。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深圳市世纪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44区富源商贸中心D栋5楼。
法定代表人*可强。
关于原告深圳市视觉丽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大众丰华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世纪强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视觉丽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孔卫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