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超安电子电器有限公司

上海侨富纺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上海超安电子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802民催7-1号
申请人上海侨富纺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石潭弄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1323521127。
法定代表人江国富,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报人上海超安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齐贤南行村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744246564Y。
法定代表人吕子安,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上海侨富纺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31300051-33624273,票面金额为伍万元(50,000.00元))丢失一案,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立案后,于2018年8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申报权利。
申报人上海超安电子电器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一百元及公告费七百元,由申请人上海超安电子电器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薛国庆
审判员  李 品
审判员  孙振武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董嘉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