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703民催14号
申请人:上海侨富纺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石潭弄223号。
法定代表人:江国富,总经理。
申报人:上海超安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齐贤南行村21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侨富纺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号为31300052/25456453的银行承兑汇票被盗,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立案后,于2018年7月8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
申报人已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上海侨富纺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