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嘉和机械有限公司

河南众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安阳嘉和机械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证保24号
申请人:河南众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阳嘉和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大唐临清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系名称为“免粘壁物料清堵机”(专利号:ZL201410009869.2)发明专利权人,申请人在起诉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涉嫌侵害其发明专利权的相关证据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人河南众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安阳嘉和机械有限公司、大唐临清热电有限公司涉嫌侵害“免粘壁物料清堵机”(专利号:ZL201410009869.2)发明专利权的相关证据采取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