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嘉和机械有限公司

奥力通起重机(北京)有限公司与安阳嘉和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506执275号
申请执行人***起重机(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枣林庄南口。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和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长江大道西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起重机(北京)有限公司与***和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和机械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因被行人***和机械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和机械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7400元划拨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毕文甫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