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802民初2569号
起诉人:白城宏源供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岩,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7年10月24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白城宏源供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状,要求确认与***之间为雇佣合同关系,并由***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
本院经审查认为,雇佣关系是雇主与雇员约定在一定期限内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并由雇主给付报酬所形成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在雇佣关系中,双方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性,具有临时性、流动性、不稳定性的特点。现双方争议已经由白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审理,并分别于2017年1月4日和2017年3月6日作出白劳人仲案字[2017]31、4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白城宏源供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工资及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等,故此案双方争议性质为劳动争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综上,起诉人的上述诉讼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白城宏源供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颖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