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清润国际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中基众成(北京)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清润国际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内0602执20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基众成(北京)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璞,住所地:北京市。
被执行人:北京清润国际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忠,住所地:北京市。
关于中基众成(北京)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清润国际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063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北京清润国际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北京清润国际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二、冻结被执行人北京清润国际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康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