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民辖终3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清润国际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王立虎,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廊坊市诚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中太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李文成,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马树新,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上诉人北京清润国际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廊坊市诚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马树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20)冀1003民初22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北京清润国际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被上诉人廊坊市诚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上诉人打款,上诉人仅作为款项的代收方,在双方不存在借贷法律关系的前提下,因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主张权利而产生的纠纷应属于不当得利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据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廊坊市诚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交的电子回单及原审被告马树新为其出具的借款单等证据证实,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同履行中,双方当事人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起诉请求判令上诉人及马树新偿还借款,作为接收货币一方的被上诉人住所地应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为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俊山
审 判 员 张洪明
审 判 员 王荣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徐福禄
书 记 员 安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