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京知民初字第39号
原告*泉涌,男,1950年8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啸,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智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乙108号3层322、32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元本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元本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泉涌诉被告北京智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涌撤回对被告北京智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已交纳)。
审判长*建中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