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纬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智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29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合***二初字第00847号
原告:安徽纬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大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登言,安徽大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智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纬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智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纬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纬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纬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79元,减半收取为2490元,由原告安徽纬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群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