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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京73行初2135号
原告**涌,男,195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
委托代理人闫立德,北京市智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
法定代表人葛树,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何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王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北京智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70号。
法定代表人张宏。
原告**涌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的关于201020276301.4号“牵引式遥控阻车钉”实用新型专利的第2869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北京智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本院合法传唤各方于2018年8月14日14:00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及其代理人没有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涌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计五十元,由原告**涌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彭文毅
人民陪审员  崔洪霞
人民陪审员  吴帮玉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邱明东
书 记 员  许辛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