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甘0722执77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广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7月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如下:
本案案款187896.40元被执行人甘肃广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用第三人任国广名下位于民乐县世纪嘉园37号楼2单元102室以及配套的地下室一间抵顶,抵顶价格为217896.40元,超出部分30000元用申请人***在被执行人甘肃广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处的工程款抵顶;
二、房产过户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双方当事人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各自承担费用;
三、该房产过户之前的水电费、暖气费等一切费用由第三人任国广于2021年10月15日前全部交清并将该房产过户至申请人***名下;
四、申请人同意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时履行,申请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甘0722执7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治国
书记员 郑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