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22执641号
申请执行人:民乐县现代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2MA74KTU886
法定代表人:康龙
住所地:民乐县
被执行人:甘肃广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2095052996R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民乐县
被执行人:甘肃金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乐分公司
住所地:民乐县生态工业园区装备制造产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602345602453C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民乐县。
被执行人:毛海燕,女,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民乐县。
被执行人:任国广,男,196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民乐县。
被执行人:王菊香,女,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民乐县。
被执行人:刘丽娜,女,199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甘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民乐县现代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广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毛海燕、任国广、王菊香、刘丽娜、甘肃金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乐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3月3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如下:
一、本案案款1068511.5元,被执行人甘肃广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借款本金300000元,剩余本金及利息于2022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
二、担保人甘肃金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乐分公司、任国广、***、毛海燕、王菊香、刘丽娜继续对上述案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申请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申请,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时还款,申请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0722执641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和解协议内容,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治国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郑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