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甘0503执1273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87年1月,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被执行人:任秀宽,男,生于1978年5月,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执行人:甘肃广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掖市。
法定代理人:任宪宽,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任秀宽、甘肃广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任秀宽、甘肃广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送达(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任秀宽、甘肃广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仅有部分银行存款、无其它工商注册、无房产,任秀宽所有的甘AY××××奇瑞牌、甘A1××××长安牌小型汽车均已轮候查封,甘肃广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所有的甘G5××××宝骏牌小型汽车已查封,因无法实际控制暂不能处置变现。因被执行人任秀宽、甘肃广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任秀宽、甘肃广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任秀宽、甘肃广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任宪宽)高消费。经执行,执行到位银行存款XXX元,目前被执行人任秀宽、甘肃广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无能力清偿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款XXX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21)甘0503民初7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