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722民初871号
原告:甘肃广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2095052996R。
住所: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东圃西运集团大院。
法定代表人:任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甘肃省甘州人,自由职业,住民乐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甘肃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广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广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肃广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甘肃广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朱希功
人民陪审员金殿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边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