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广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广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执173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0年12月1日出生,河北省唐山市人,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现住甘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乐山,系甘肃焉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广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东圃西运集团大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2095052996R
法定代表人:任宪宽,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广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0日作出的(2018)甘0702民初93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法律文书:“一、被告甘肃广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偿付原告***租赁费125991.07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22日申请执行本院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2月2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2.2022年2月22日,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下落。
3.2022年2月23日、2022年3月29日、2022年5月6日、2022年7月26日、2022年8月1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等财产情况,反馈后未发现被执行人甘肃广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将被执行人甘肃广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4.2022年2月23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后未发现被执行人甘肃广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22年2月23日,本院向车管部门调查,反馈出被执行人甘肃广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为甘G5××**号宝骏牌汽车一辆,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表示该车辆价值较小,不要求查封处置该车辆。
6.2022年6月2日,本院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寻找未果,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7.2022年8月12日,因被执行人甘肃广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甘肃广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令强制措施。
8.2022年8月3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41703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反馈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袁晓英
审 判 员 李 斌
审 判 员 张明虎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俊斌
书 记 员 赵思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