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执5274号
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亮,系该行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745895072T。
地址:甘州区。
委托代理人:任如钰,系该行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雪松纸厂。
法定代表人:张积福,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67715810Q。
地址:甘州区。
被执行人:甘肃广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宪宽,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2095052996R。
地址:张掖市民乐县。
被执行人:张掖市广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忠善,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6708391711。
地址:甘州区(水文地质工程勘察院)。
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雪松纸厂、甘肃广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掖市广源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甘0702民初62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张掖市甘州区雪松纸厂偿付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2553450.63元(利息算至2021年6月18日),本息合计7553450.63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付清,并利随本清;二、被告甘肃广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掖市广源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4674元,减半收取32337元,由被告张掖市甘州区雪松纸厂负担,被告甘肃广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掖市广源食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已交纳,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直接给付原告,本院给原告退还受理费3233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款7585787.63元(利随本清),2022年7月4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件款总额为7585787.63元(利随本清利息计算至2021年6月18日),从2023年3月份开始,每月20日之前履行案件款10000元,直至案件款并利随本清全部履行完毕为止。若被执行人逾期履行,申请人可于2023年6月30日之后按原审法律文书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甘0702执52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佘文俊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周 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