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与李某2、李某3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7)甘0722民初3361号原告李某1,男,汉族,1960年2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现住民乐县新天镇李寨村四组。身份证号:622223196002165117。委托代理人***,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2,男,汉族,1970年10月19日出生,小学文化,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被告***,男,汉族,1964年11月12日出生,小学文化,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被告甘肃广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负责人任国广,职务:经理。地址: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东圃西运集团大院。被告:民乐县新天镇李寨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系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诉被告李某2、李某3、甘肃广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乐县新天镇李寨村委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本案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4元,减半收取34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