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21执2763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鼎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法定代表人:唐谢天晓,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水城县农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桂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鼎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水城县农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2民终186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水城县农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和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款项5956336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贵州鼎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2021)黔0221执2763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彭 江
审判员 徐 涌
审判员 赵祖龙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