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鼎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赤水全顺机械有限公司、贵州鼎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81民初2818号
原告:赤水全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文华办严家河鸿运搅拌站后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MA6DRNKQX0
法定代表人:王宗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庆,贵州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鼎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成都路东方星园月桂园A栋3-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DN39M0。
法定代表人:赵治宏,该公司经理。
被告:贵州鼎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渔安安井片区未来方舟F2组团第F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556632062P。
法定代表人:陈桂仙,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赤水全顺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鼎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被告贵州鼎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赤水全顺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水全顺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水全顺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949元,由原告赤水全顺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陈应琨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彭 灵
书 记 员 王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