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81民初8042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被告:***,女,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张支像,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原住贵州省盘州市亦资街道丹霞中路,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告:贵州鼎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贵州玉桂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渔安安井片区未来方舟F2组团第F2-1(1)1单元5层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556632062P。
法定代表人:陈桂仙,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符平,贵州思语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410915595。
被告:盘州市英武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英武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202MB0X94596P。
负责人:花虎,系盘州市英武镇人民政府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兴辉,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白族,系盘州市英武镇人民政府职工,住贵州省盘州市。
原告**与被告***、张支像、贵州鼎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盘州市英武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定于2021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经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5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叶乙申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唐 露
书 记 员 吕永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