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民终25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迫生(曾用名:张柏生、张学良),男,1963年1月3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彦,系贵州慧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110344052。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鼎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渔安安井片区未来方舟F2组团第F2-1(1)1单元5层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556632062P。
法定代表人:陈桂仙,系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符平,系贵州思语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410915595。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7月2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甫,系盘州市翰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011100142。
上诉人张迫生、贵州鼎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1)黔0281民初3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1)黔0281民初39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柏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43元予以退回,上诉人贵州鼎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4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徐 芳
审 判 员 朱会峰
审 判 员 何与芹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胡金丽
书 记 员 王颖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