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691执744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速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区博学大街17号百湖文化广场A座写字楼16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天地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七台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学府路234号。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桃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速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七台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速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七台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黑0691民初47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孙 威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苏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