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202执异78号
案外人:***,男,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申请执行人:万雪,女,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申请执行人:**竣,男,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科电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周宜国,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速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法定代表人:**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执行***、**、**、万雪、**竣、***、吉林市科电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林科电电气公司)、黑龙江速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安机电公司)与齐齐哈尔市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博公司)合同纠纷案件中,案外人***对执行汇博公司名下XXX商务中心X座0XXXXX号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请求立即解除对齐齐哈尔市XXX商务中心X**X层X号房屋的查封。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23日案外人与汇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XXX商务中心X**X层X号房,建筑面积122.16平方米,案外人已付房款784,023.00元。现已开始办理产权登记,由于贵院将该房屋查封,导致案外人无法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案外人已经支付房屋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因开发商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案外人没有过错,故请求法院解除查封。
本院查明,因被执行人汇博公司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黑0202民初3021号民事调解书、(2019)黑0202民初3023号民事调解书、(2019)黑0202民初3024号民事调解书、(2019)黑0202民初2749号民事调解书、(2019)黑0202民初3022号民事调解书、(2019)黑0202民初3020号民事调解书、(2019)黑0202民初1594号民事调解书、(2019)黑0202民初7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万雪、**竣、***、吉林科电电气公司、速安机电公司申请立案执行,案号分别为(2019)黑0202执1837号、(2019)黑0202执1926号、(2019)黑0202执1984号、(2019)黑0202执2040号、(2020)黑0202执64号、(2020)黑0202执65号、(2019)黑0202执1243号、(2019)黑0202执1110号。上述案件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20年3月26日作出(2019、2020)黑0202执1837、1926、1984、2040、64、65、1110、1243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汇博公司名下包括XXX商务中心X**X层X号在内的19套房屋。
另查明,2016年11月23日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汇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汇博公司开发建设的XXX商务中心X**X层X号房,建筑面积122.16平方米,并交纳房款784,023.00元,汇博公司为案外人***出具收据。因XXX商务中心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权,该中心地上建筑物未能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中,案外人***在本院查封之前已与汇博公司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案外人***已合法占有该房屋,非因案外人***自身原因未办理案涉房屋过户登记。
综上,根据本院查明的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案外人***主张对案涉房屋排除执行的异议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坐落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XXXX号齐齐哈尔市XXX商务中心X**X层X号房屋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错误的,可以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
审判员 **如
审判员 文 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