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速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黑龙江速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齐齐哈尔山河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204民初1252号
原告:***速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7598214416J,住所地***省大庆市高新区博学大街**楼百湖文化广场**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民强(大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增友,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齐齐哈尔山河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现住址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速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齐齐哈尔山河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齐齐哈尔山河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案件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速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62.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常诗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