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速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黑龙江速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齐齐哈尔山河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691民初629号
原告:***速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博学大街17号百湖文化广场A座写字楼16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民强(大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山河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和祥组团4号楼00单元01层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速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齐齐哈尔山河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未能找到被告。
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未能找到被告,不能依法向被告送达各类法律文书。经本院释明,原告亦不同意对被告采取公告送达,故原告所诉的主体不明确,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速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范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