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03民初2787号
原告:吉林东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1。
被告: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遵义东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2,该公司经理。
原告吉林东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吉林东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东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另行告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东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12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陈 雪 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倪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