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02民初2910号
原告:吉林东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北大湖镇经济开发区24-12-10-115-201431号。
法定代表人:杨宏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昱,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4年1月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原告吉林东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原告吉林东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东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东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0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马笑昆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雪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