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东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11民初5136号
原告:***,女,196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男,198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第三人:吉林市博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前二道乡金丰村老朝校。
法定代表人:汪歆博,经理。
第三人:吉林市恒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开发区万科D区-31号楼2单元104室。
法定代表人:徐凯。
第三人:吉林东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北大湖镇经济开发区24-12-10-115-201431。
法定代表人:杨宏欣。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吉林市博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市恒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吉林东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吉林市博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市恒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吉林东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告诉。
案件受理费4527元(减半收取),因庭审前减少诉讼请求故退回4326元,由***负担201元。
审判员 孙 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昕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