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04民初2092号
原告:吉林市城投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东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北大湖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彤,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城投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东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吉林市城投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城投筑路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城投筑路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