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等某某东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双立仪表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2民终14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用名**),男,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省永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服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用名***),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中国铁路建设第九局第二分公司工人,住**省**市丰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北大湖镇经济开发区24-12-10-115-20143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双立仪表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船营区迎宾大路6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省蛟河市天岗镇沿河路2段3丘83栋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证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东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陆公司)、**双立仪表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立公司)、****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21)吉0281民初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21)吉0281民初4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省蛟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11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