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恒顺电力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恒顺电力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锦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执保3783号 申请人:吉林市恒顺电力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锦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吉林市恒顺电力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锦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一案。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的(2022)辽0103民初429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锦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374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