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103民初380-1号
原告内蒙古创源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市区西南工业园区C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81597331397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吉林市恒顺电力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创业园A座9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14774204744X。
法定代表人:***。
原告内蒙古创源金属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恒顺电力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