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恒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格尔木启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恒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2801民初3662号
原告:格尔木启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格尔木南山口5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田开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彰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恒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格尔木启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海恒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格尔木启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18元,减半收取4759元,由原告格尔木启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贺敏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