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恒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格尔木金圆商砼有限公司与青海恒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2801民初2808号
申请人:格尔木金圆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格尔木市昆仑经济开发区商业街7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091630322H。
法定代表人:吴建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被申请人:青海恒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074597743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格尔木金圆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恒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格尔木金圆商砼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海恒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4516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格尔木金圆商砼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格尔木金圆商砼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海恒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4516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