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恒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恒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湟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青0123执736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恒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湟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湟源县。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青海恒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湟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湟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青0123民初7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湟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青海恒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79717.38元及利息102290.85元,共计782008.2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43元,由原告青海恒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60元,由被告湟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5583元。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湟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青海恒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湟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银行存款798317.23元(包含工程款款679717.38元,利息102290.85元,案件受理费5583元,并承担执行费10276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湟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2023年8月15日至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的迟延履行利息。 上述款项从被执行人湟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银行存款中冻结、划拨,若冻结、划拨数额不足此数,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的部分收入。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哈进全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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